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五节 特殊环境下的驾驶值班

第四十五条

船长在非危险航段暂离驾驶台时应当告知引航员,并指定驾驶员负责。值班驾驶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时,应当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当立即报告船长,并可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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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