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五节 特殊环境下的驾驶值班

第四十四条

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船长和引航员应当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信息。船长、值班驾驶员应当与引航员紧密合作,保持对船位和船舶动态进行核对。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应当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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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