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五节 特殊环境下的驾驶值班
第四十一条
遇到或者预料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一)鸣放雾号; (二)以安全航速行驶; (三)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 (四)通知船长; (五)安排正规的了望; (六)显示航行灯; (七)操作和使用雷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五节 特殊环境下的驾驶值班
遇到或者预料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一)鸣放雾号; (二)以安全航速行驶; (三)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 (四)通知船长; (五)安排正规的了望; (六)显示航行灯; (七)操作和使用雷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