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四节 值班职责
第三十九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能熟练地使用雷达,并应当做到: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局限性。使用雷达时应当遵守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使用雷达的规定; (二)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物标。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 (三)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并确保及早进行雷达标绘或者系统的分析; (四)天气良好时,如可能,值班驾驶员应当进行雷达使用方面的操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