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三节 值班交接

第二十七条

接班驾驶员在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环境条件以前,不应当接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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