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三节 值班交接第二十七条接班驾驶员在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环境条件以前,不应当接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