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二节 了望
第二十条
船长应当合理安排航行值班船员,以保持连续正规的了望。船长安排值班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能见度、天气和海况; (二)航行所在区域的通航密度和所发生的其他活动; (三)在分道通航区域内及其附近水域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四)由船舶特性、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五)指定的值班船员适于值班的状况; (六)值班船员的专业适任能力及经验; (七)值班驾驶员对船舶设备、装置和程序的熟悉程度及操船能力;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驾驶台仪器和操纵装置(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十)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十二)驾驶台的结构对值班人员了望的影响; (十三)其他涉及值班安排、适于值班的标准、程序和指南。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