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十九条

确定驾驶台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保证安全航行需要: (一)保证驾驶台24小时值守; (二)天气及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 (三)临近航行危险时需要值班驾驶员额外执行的航行职责; (四)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雷达或者电子定位仪等助航仪器及任何其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五)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六)是否需要履行无线电职责; (七)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八)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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