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三十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和缩写的含义: (一)"海船",系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 (二)"游艇",系指《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定义的船舶。 (三)"航运公司",系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四)"驾驶员",系指大副、二副、三副的统称。 (五)"轮机员",系指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的统称。 (六)"无线电操作员",系指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的统称。 (七)"轮机值班",系指一个人或组成值班的一组人履行其职责,包括一个高级船员亲临机舱或不亲临机舱履行其高级船员的职责。 (八)"《无线电规则》",系指经过修正的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 (九)"工作时间",系指要求船员为船舶工作的时间。 (十)"休息时间",系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但不包括暂短的休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