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 / 第二节 值班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

值班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一)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船员; (二)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适任的局限性; (三)值班船员应当熟悉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 (四)值班船员对值班时所接收到的与航行有关的信息应当能够正确领会、正确处置,并与其他部门适当共享; (五)值班船员应当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沟通; (六)对为保证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值班船员如果产生任何怀疑,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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