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 / 第二节 值班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
值班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一)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船员; (二)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适任的局限性; (三)值班船员应当熟悉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 (四)值班船员对值班时所接收到的与航行有关的信息应当能够正确领会、正确处置,并与其他部门适当共享; (五)值班船员应当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沟通; (六)对为保证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值班船员如果产生任何怀疑,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