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确保按照规定为船舶配备足额的适任船员; (二)未按照要求安排值班; (三)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四)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五)未保证船舶安全值班; (六)未按照规定在驾驶台值班; (七)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