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二)未按照要求履行值班职责; (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四)不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八)未按照要求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九)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十)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影响安全值班的违禁药物; (十一)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