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八章 值班保障
第一百二十三条
船舶应当将船上工作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 船舶应当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进行记录,并制作由船长或者船长授权的人员和船员本人签注的休息时间记录表发放给船员本人。 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休息时间记录表应当参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编制船员船上工作安排表和船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格式指南》,并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语制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值班保障
船舶应当将船上工作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 船舶应当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进行记录,并制作由船长或者船长授权的人员和船员本人签注的休息时间记录表发放给船员本人。 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休息时间记录表应当参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编制船员船上工作安排表和船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格式指南》,并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语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