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零四条

第七章 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 第一节 开航前

第一百零四条

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当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零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