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零三条
第七章 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 第一节 开航前
第一百零三条
船长应当提前24小时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不足24小时,应当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当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润滑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应当及时更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 第一节 开航前
船长应当提前24小时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不足24小时,应当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当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润滑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应当及时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