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零二条
第六章 港内值班 / 第六节 货物作业值班
第一百零二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时,船长应当作出保持货物安全的值班安排。 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安全值班应当由甲板部和轮机部各至少一名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组成。 载运非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船长在作出值班安排时应当考虑危险品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上和岸上的所有特殊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港内值班 / 第六节 货物作业值班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时,船长应当作出保持货物安全的值班安排。 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安全值班应当由甲板部和轮机部各至少一名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组成。 载运非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船长在作出值班安排时应当考虑危险品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上和岸上的所有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