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实施扣留,但在实施扣留时应当自被扣留人签字或者捺指印之时起4小时以内查问完毕,且不得送入扣留室: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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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