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实施扣留,但在实施扣留时应当自被扣留人签字或者捺指印之时起4小时以内查问完毕,且不得送入扣留室: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实施扣留,但在实施扣留时应当自被扣留人签字或者捺指印之时起4小时以内查问完毕,且不得送入扣留室: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