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适用扣留: (一)经过当场查问、检查,已经排除走私犯罪嫌疑的; (二)所涉案件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 (三)有证据证明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条件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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