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扣留期间,海关应当依法保障被扣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二)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扣留人;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侵吞、挪用、损毁被扣留人的财物; (五)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 (六)其他侵犯被扣留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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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