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扣留室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对被扣留人的人身及携带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带入可疑物品或者可能被用于行凶、自杀、自伤、自残、脱逃的等物品。 在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被扣留人有外伤、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症状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 对被扣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与被扣留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扣留室设置和管理
海关工作人员对被扣留人的人身及携带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带入可疑物品或者可能被用于行凶、自杀、自伤、自残、脱逃的等物品。 在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被扣留人有外伤、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症状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 对被扣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与被扣留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