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扣留室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关应当建立以下扣留室日常管理制度,依法严格、文明管理: (一)建立《被扣留人员进出登记表》。载明被扣留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扣留起止时间、进出扣留室时间及处理结果等情况。 (二)建立值班、看管和巡查制度。扣留室有被扣留人时,应当由海关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法律文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四)建立双人看管制度。扣留室应当由2名以上与被扣留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负责看管,不得将不同性别的被扣留人送入同一个扣留室。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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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