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扣留室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扣留室的设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扣留室房屋牢固、安全、通风、透光,单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55米; (二)扣留室内配备固定的坐具、卧具,并保持清洁、卫生; (三)扣留室内不得有可能被直接用于行凶、自杀、自伤的等物品; (四)看管被扣留人的值班室与扣留室相通的,应当采用栏杆分隔,以便于观察室内情况; (五)扣留室应当标明名称,并在明显位置公布有关扣留的规定、被扣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扣留室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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