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被扣留人解除扣留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解除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解除扣留决定书》),并注明解除扣留时间,由被扣留人在《解除扣留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扣留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应当予以注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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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