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八条

被扣留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海关实施扣留而使被扣留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海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且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扣留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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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