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七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解除扣留的,海关应当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当事人提供其认为可以依赖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等人将其领回;对身份不明、没有家属或者无人领回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在本地无住地的,可以交由当地社会救助机构帮助其返家,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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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