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不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一)同案的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串供或者隐匿、转移、伪造、毁灭其犯罪证据的; (二)未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单位,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立即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不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一)同案的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串供或者隐匿、转移、伪造、毁灭其犯罪证据的; (二)未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单位,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立即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