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不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一)同案的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串供或者隐匿、转移、伪造、毁灭其犯罪证据的; (二)未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单位,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海关应当立即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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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