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

第十五条

海关对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扣留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做好记录。对被扣留人身份不明或者无法通知家属、单位的,应当经其确认后记录在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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