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审批和执行第十五条海关对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扣留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做好记录。对被扣留人身份不明或者无法通知家属、单位的,应当经其确认后记录在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