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中的适用范围、期限和程序实施扣留,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适用范围实施扣留; (二)超过时限扣留; (三)未经当场查问、检查实施扣留; (四)以扣留代替行政处罚; (五)将扣留作为执行行政处罚、追补征税款的执行手段; (六)扣留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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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