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十一条

对已经排除走私犯罪嫌疑,或者扣留期限、延长扣留期限届满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需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扣留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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