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时限

第十条

海关在实施扣留的24小时内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延长扣留时间: (一)拒不配合海关调查,陈述的事实与海关掌握的走私违法犯罪事实明显不一致的; (二)经调查发现走私行为具有连续性或者有团伙走私犯罪嫌疑的; (三)经多名证人指证,仍拒不陈述走私犯罪行为的; (四)有隐匿、转移、伪造、毁灭其走私犯罪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五)未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单位,身份不明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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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