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九条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申请种植基地备案。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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