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八条

主管海关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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