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八条主管海关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