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