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植基地,是指供港澳蔬菜的种植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加工企业,是指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收购、初级加工的生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小品种蔬菜,是指日供港澳蔬菜量小,不具备种植基地备案条件的蔬菜。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所称的种植基地,是指供港澳蔬菜的种植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加工企业,是指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收购、初级加工的生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小品种蔬菜,是指日供港澳蔬菜量小,不具备种植基地备案条件的蔬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