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供港澳蔬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加工企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