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供港澳蔬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加工企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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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