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港澳蔬菜运输包装或者销售包装上加贴、加施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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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