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供港澳蔬菜运输包装或者销售包装上加贴、加施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