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不合格产品需要召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召回。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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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