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海关应当建立生产加工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对于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海关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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