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可以向生产加工企业派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生产加工企业的进厂原料、生产加工、装运出口等实施监督。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