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可以向生产加工企业派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生产加工企业的进厂原料、生产加工、装运出口等实施监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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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