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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