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