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和备案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应当加强协作。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应当将种植基地监管情况定期通报备案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备案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应当将备案生产加工企业对原料证明文件核查情况、原料和成品质量安全情况等定期通报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 海关总署应当对主管海关的配合协作情况进行督察。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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