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取消备案: (一)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隐瞒或者谎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质量安全不合格1年内达到3次的; (四)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1年内达到3次的;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生产车间地址变化或者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的; (六)1年内未向香港、澳门出口蔬菜的; (七)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