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种植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取消备案: (一)隐瞒或者谎报重大疫情的; (二)拒绝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三)使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禁用农药的; (四)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1年内达到3次的; (五)蔬菜农药残留与申报或者农药施用记录不符的; (六)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备案的; (七)1年内未种植供港澳蔬菜原料的; (八)种植基地实际供货量超出基地供货能力1年内达到3次的; (九)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的; (十)年度审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