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 (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良的; (二)设施设备与生产能力不能适应的; (三)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不全的; (四)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的; (五)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六)产品被检出含有禁用农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七)生产加工企业办公地点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八)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