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和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海关次年1月底前对其所辖区域内备案种植基地和备案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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