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关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区域环境状况; (二)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 (三)加工原料证明文件查验情况; (四)标识和封识加施情况; (五)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 (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根据需要,海关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海关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区域环境状况; (二)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 (三)加工原料证明文件查验情况; (四)标识和封识加施情况; (五)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 (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根据需要,海关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