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关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区域环境状况; (二)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 (三)加工原料证明文件查验情况; (四)标识和封识加施情况; (五)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 (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根据需要,海关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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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