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海关对备案的种植基地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种植基地周围环境状况; (二)种植基地的位置和种植情况; (三)具体种植品种和种植面积; (四)生产记录; (五)病虫害防治情况; (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七)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具情况以及产量核销情况。 根据需要,海关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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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