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对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监督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海关应当建立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审核等形式。 备案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频次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对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监督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海关应当建立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审核等形式。 备案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频次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