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对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监督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海关应当建立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审核等形式。 备案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频次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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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