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供港澳蔬菜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未经备案的种植基地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从事供港澳蔬菜的生产加工和出口。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