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八条

出境口岸海关对供港澳蔬菜实施分类查验制度。未经海关监装和铅封的,除核查铅封外,还应当按规定比例核查货证,必要时可以进行开箱抽查检验。经海关实施监装和铅封的,在出境口岸核查铅封后放行。 供港澳蔬菜经出境口岸海关查验符合要求的,准予放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行,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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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