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八条
出境口岸海关对供港澳蔬菜实施分类查验制度。未经海关监装和铅封的,除核查铅封外,还应当按规定比例核查货证,必要时可以进行开箱抽查检验。经海关实施监装和铅封的,在出境口岸核查铅封后放行。 供港澳蔬菜经出境口岸海关查验符合要求的,准予放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行,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出境口岸海关对供港澳蔬菜实施分类查验制度。未经海关监装和铅封的,除核查铅封外,还应当按规定比例核查货证,必要时可以进行开箱抽查检验。经海关实施监装和铅封的,在出境口岸核查铅封后放行。 供港澳蔬菜经出境口岸海关查验符合要求的,准予放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行,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