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七条
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领铅封,并对装载供港澳蔬菜的运输工具加施铅封,建立台帐,实行核销管理。 海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员或者通过视频等手段对供港澳蔬菜进行监装,并对运输工具加施铅封。 海关将封识号和铅封单位记录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其他单证上。 供港澳蔬菜需经深圳或者珠海转载到粤港或者粤澳直通货车的,应当在口岸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卸装,并重新加施铅封。海关对该过程实施监管,并将新铅封号记录在原单证上。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